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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理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方式的复函

二○○四年九月七日         粤价函[2004]477

 

省建设厅:

你厅《关于早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》(粤建管函(200491号)悉。根据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》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函复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  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,具体标准为:框架(含砖混)结构2.0/平方米,高层建筑2.5/平方米,超高层3.2/平方米。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,按800元收费。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。

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,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,并报省物价局备案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 交通、水运、电力、电信、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建安工作量的1%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。

三、        本规定自2004101日起执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,一律以本文为准。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(换)领《广东省收费许可证》(行政事业性收费),实行收费公示,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,收费收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
主办单位:珠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  电话:0756-3332551  传真:0756-3324235  [联系我们]
电子邮件:zhzjz@zhuhai.gov.cn  单位地址:吉大吉石路21号[地理位置图]